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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业综合咖啡名称的命名规则?—《用科学解读咖啡的秘密》

发表于:2024-12-04 作者:咖啡编辑
编辑最后更新 2024年12月04日,专业咖啡师交流 请关注咖啡工房(微信公众号cafe_style ) 商品名称是消费者在选购时的重要判断依据,若是造成误解便会引起很大的问题。 在使用商品名时,必须要先调查是否有侵害他人的商标权。并且,根据「一般浓度咖啡与速溶咖啡标示方式之公正竞争法规*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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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名称是消费者在选购时的重要判断依据,若是造成误解便会引起很大的问题。

在使用商品名时,必须要先调查是否有侵害他人的商标权。 并且,根据「一般浓度咖啡与速溶咖啡标示方式之公正竞争法规」*,综合咖啡的名称须符合以下条件。

若要在商品名称加上生豆的产地,该商品当中必须含有30%以上(换算为生豆)的该产地咖啡。 举例来说,若命名为「肯亚综合咖啡」,以生豆为准,该商品必须使用30%以上的肯亚豆(根据日本咖啡饮料协会的规格,液体咖啡中则必须占51%以上)。 不过,肯亚豆的比例不一定要最高,烘焙豆重量的比例即使在30%以下也没问题。

另外,针对特定的商品名称(下页举出部分例子),根据全日本咖啡公正交易协议会的定义,必须使用原材料,这部分要特别注意。

以 「 炭烧摩卡综合咖啡 」 为例,若用烘焙时的热源作为商品名称时,在烘焙咖啡豆时便不能并用其他热源。 在此原则之下,必须要使用三○%以上(生豆)以炭火烘焙的摩卡(伊索比亚或也门),以及其他产地的炭烧咖啡。 另外,若在商品名称加入了咖啡以外的原料名(如大豆或蒲公英),或是无客观根据而冠上「最高级」等字样,都属于不当标示。  

 

* 编注: 由日本的全国公正交易协议会颁布,数据源 www.jfftc.org/cgi-bin/data/bunsyo/A-23.pdf (全文未完,请见本书)

2017-11-09 16:36: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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